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防治统计造假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分别《意见》《办法》《规定》),西藏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日喀则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压紧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构建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长效机制,保障全县统计数据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党对统计工作全面领导、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实事求是求真求实、分级分层履职尽责、从严从实追责问责五大工作准则。持续健全权责清晰、覆盖全域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属地、行业、单位及领导干部各级数据管控责任,常态化开展数据核查、过程监管与执纪监督,刚性落实从严问责要求,坚决守牢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全力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高质量统计监测、研判、服务,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统计支撑、提供可靠决策保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工作中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界定、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
(三)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严治理;
(四)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问责。
第四条 责任体系
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统计部门牵头统筹、行业部门分工负责、乡镇属地落实、纪检监察监督问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县委、县政府主体责任
1.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常态化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政策精神及纪律规矩,持续压紧抓实数据质量管理政治责任。
2.县委、县政府对全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履行主体责任、负总责,统筹谋划全局工作、细化部署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组织实施、常态化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党中央、自治区、市各项统计工作部署要求落地落细、见行见效。
3.树立正确政绩观,坚决杜绝 “重速度、轻质量”“重指标、轻真实”,不得干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4.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配齐配强统计人员,保障统计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夯实统计工作根基。
(二)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1.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带头遵守统计纪律,带头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2.对全县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落实、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3.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调查对象编造虚假数据、篡改统计资料、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4.支持统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为统计工作提供坚强领导和保障。
(三)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
1.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2.组织分管部门、乡镇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要求,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风险排查。
3.加强对分管领域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数据异常、逻辑矛盾等问题及时组织核查整改。
4.不得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得对统计数据真实性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包庇、纵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四)县统计局责任
1.牵头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统筹协调推进交。
2.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普查、抽样调查,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报送流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法治宣传,提升全县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和法治意识,引导调查对象依法如实填报数据。
4.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开展常态化数据核查、抽查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5.加强对乡镇、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基层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6.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报告统计工作重大情况、数据质量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
(五)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1.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管业务必须管数据”要求,对本行业、本领域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2.组织本行业、本领域调查对象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如实填报统计数据。
3.加强行业数据审核把关,定期与统计部门开展数据联审,确保行业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衔接一致、真实可靠。
4.常态化组织开展本行业统计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梳理数据偏离异常、报表填报不规范、原始台账建立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抓好立行立改、闭环整改。
5主动协同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及各类专项督导督查,如实完整提供各类台账、报表等相关佐证资料,全力做好各项协调保障与工作支撑。
(六)乡镇党委、政府责任
1.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层压实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责任。
2.常态化组织辖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统计相关政策学习宣讲,持续提升基层干部、市场主体及调查对象法治素养,引导各类调查对象自觉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如实报送数据。
3.持续推进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乡、村两级专职(兼职)统计工作人员,规范建立完善原始记录与全套统计台账,严格做到数据来源可追溯、账册报表相互对应、有据可查。
4.定期组织开展辖区统计数据质量自查自纠,聚焦人口、农牧业、农牧民收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重点领域数据逐项核验排查,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闭环消除数据质量隐患。
5.严守统计工作纪律底线,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统计业务,严禁授意、指使、胁迫基层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编造、虚构统计数据,坚决杜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行为。
(七)统计机构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责任
1.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独立开展统计工作,如实搜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
2.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报送流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做到数出有据、账实相符、逻辑一致,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编造虚假数据。
4.坚决抵制和拒绝任何形式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对干预统计工作、要求篡改数据的行为,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5.加强业务学习和法治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自觉维护统计工作独立性和统计数据真实性。
(八)统计调查对象责任
1.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为统计调查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3.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普查、抽样调查和执法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
4.坚决抵制各类干预统计工作、要求填报虚假数据的行为,自觉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和数据质量。
(九)纪检监察机关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对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出现违反《办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开展问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严格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条 责任落实机制
1.学习教育机制。健全常态化统计专题学习教育机制,严格规范学习内容与教学安排,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必学内容、县委党校主体班教学课程及全县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程,分层分类组织领导干部、基层业务人员系统学习,持续筑牢依法统计、求真务实思想根基。
2.清单管理机制。完善 “四张清单” 闭环管理机制,分类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全面推行台账式管控、项目化推进、销号式整改,实现任务部署、问题排查、整改落实全程可追溯、闭环管理。
3.会商研判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统计工作暨数据质量专题研判会议,深度分析经济运行及统计数据整体态势,精准排查数据质量各类风险隐患,专题研究协调解决统计领域突出难点堵点问题。
4.督查考核机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5.通报约谈机制。对数据质量问题突出、整改不力、工作滞后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在统计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不彻底,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
2.干预统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调查对象编造虚假数据、篡改统计资料、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参与、配合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
4.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的;
5.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统计人员的;
6.统计数据严重失实,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依规依纪依法精准问责。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