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萨嘎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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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1-17

萨政办发〔2021〕29号

 

关于印发《萨嘎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萨嘎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厉行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

 

 

 

                               萨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萨嘎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有效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我县机关公务用车,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机关车辆的购置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拟购车单位向政府以书面形式报告,请示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与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联合购置并纳入县固定资产。

第三条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现有车辆使用管理以及车辆保险管理、车辆安全管理等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各乡镇和业务用车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各乡镇和业务部门自行负责。

第四条 因重大特殊活动,各机关单位可向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申请车辆,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派。

第五条 车辆使用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保障工作用车的前提下,根据公务用车申请先后,按照优先满足一线的原则统一合理调派车辆。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六条 为保证县内临时用车或应对突发应急事件,设置专用值班车,专用值班车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现有车辆轮流安排。各乡镇相关业务部门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安排值班车辆。

第七条 县级干部和县直部门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应提前一天申请车,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根据用车情况统筹安排。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日挂牌公布次日车辆出行安排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出行。

第八条 以下情况,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不安排车辆。(1)县级干部和各部门人员同往一地开展工作时,由各部门负责人相互协调用车,原则上不重复派车。(2)干部职工因个人特殊紧急事项申请派车,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必须请示分管副县长及县长,同意后方可派车,车辆油料费、驾驶员差旅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用车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或继续使用公车的,用车人必须及时与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联系,在得到同意后方可延长用车时间。

第十条 县直各部门公务用车,未接到部门或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通知,驾驶员不得出车,同时出车时间、地点与通知不符的,驾驶员可拒绝出车或督促用车人向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外出开会用车须凭会议主办单位会议通知申请用车。会议已统一安排车辆的,不予派车。

第十二条 用车人如遇除值班车外其余车辆已全部安排或派出时,用车人应调整出行安排,但确因事情紧急等特殊情况,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向县有关领导同志请示后,可安排值班车出行。

第十三条 车辆派出后,如遇特殊情况,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需重新调整已派出车辆时,用车人应积极配合,驾驶员必须服从。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按时出勤,服从调派,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出车;

2.认真参加理论、业务、安全学习,爱岗敬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3.无出车任务,待命停车在值班室,坚守工作岗位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随时出发;

4.文明礼貌对待车上所有乘客,与用车人积极配合,热情服务,不得向用车人索要物品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5.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6.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车辆机械状况的诊断和修理申报,确保车况良好和安全运行,随时保持车容整洁;

7.在保证出车的前提下自觉合理调整好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8.出差车辆停放时,必须锁好门窗,有效使用安全报警装置,妥善保存有关证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严禁将车辆启动钥匙放于车内;在县车辆必须停放在县机关后勤公务车辆停车场或县党政综合办公楼前停车区域;

9.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10.严禁擅自出车,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11.严禁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驾驶;

12.严禁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门口;

13.因驾驶员不遵守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14.驾驶员执行考评制,全年每人考评满分为10分,若在开展工作当中出现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处理,并与年度相关待遇挂钩,扣分规定如下:(1)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扣10分,同时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结论追究相关责任;(2)酒后驾车扣10分,并取消驾驶资格;(3)驾驶员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第1次进行教育警示。第2次及以后,由驾驶员向县纪委、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作解释说明,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扣2分/次;被上级部门通报的,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扣5分/每次;(4)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的扣10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取消驾驶资格;(5)未经后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志批准,私自出车的,扣5分;(6)在出车时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发生违规操作,打骂交警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扣10分;(7)因不按时出车或态度不端正,影响正常工作的扣5分,并进行说服教育;(8)私自安排他人乘车,导致本县工作人员无法返县或影响正常工作的扣5分;(9)年终考评评分在5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驾驶员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出车调派,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收回其所驾车辆,所缺岗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员进行问责。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车辆维护、修理、换件等在指定厂家进行,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年与定点厂家签订包括维修价格、维修质量、维修责任等内容的合同。

第十七条 车辆需维护、修理、换件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驾驶员将公务车辆驾驶至修理厂进行检查,由修理厂提出维修项目意见并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乡镇、各有车部门车辆维修经乡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开展。

2.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全程监督,维修结束后,驾驶员须核实维修清单无误后签字并带回,由县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副县长、县长审签。

3.因特殊原因,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在非指定厂家维修和购买材料的必须向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报告并填写“维修购件单”;各乡镇、业务部门驾驶员须请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示同意后,方可维修和购买材料,如因维修不当或更换不合格材料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擅自维修及购买材料的不予报销。

4.车辆维修资金的审核权限为:维修资金在3000元(含3000元)/次以下的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审批;3001元/次至5000元(含5000元)/次由分管副县长审批;5001元/次以上报县长审批。

5.各乡镇和相关业务部门车辆单次维修费超过10000元的必须向政府主要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6.为保障全县公务车辆用车环境舒适整洁,提升政府良好形象,向全县公务车辆发放1500元/车/年洗车费。

第十八条 未按程序办理车辆维修手续的、擅自扩大修理内容的,在财务结算时,一律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车辆维护、修理、换件所发生的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实报实销。

第五章 安全行车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业务部门及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培训及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私自开车外出、酒后开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关处分。

2.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保险赔偿外驾驶员承担其余一切责任。

3.其他情况的,驾驶员应立即将基本情况如实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对驾驶员视其情节给予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后,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承办有关善后事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驾驶员须积极配合。

第六章 燃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用燃油使用计划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管理,中心主任审核。驾驶员或乘车人员擅自接送其他人员,所产生的燃料费,不予报销。在日喀则、拉萨等异地出差驾驶员往返当天应及时报告具体行程,依据具体行程路线核算油料及差旅费,私自出行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在日喀则、拉萨出差时,在出差期限天数内的,日喀则市区每天油料6升包干,拉萨市区每天油料6升包干,不再计算市区实际里程。

第二十六条 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府现有公务车辆制定油料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如下一步购置其他车型公务车辆,根据耗油量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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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出差车辆所产生费用(燃料费、驾驶员出差补助、住宿费),从用车人员单位公用经费或全县公车运行维护经费中列支,因工作需要,同一辆车中如有不同单位出差人员,按比例从出差人员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用车人员应支持和尊重驾驶员的工作,自觉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须积极配合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把好用车关,合理安排公务出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