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流程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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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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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法定程序

  

1.决策启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2.公众参与。构建多元、开放的公众参与模式,可以采取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或者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向公众释放政府的诚意,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提高政府决策的开放性。

  

3.专家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决策承办部门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出具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

  

4.风险评估。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造成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5.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研究前,应当由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决策的主体、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6.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在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要采取音像或者文字记录的方法如实记录、全程留痕、完整存档。

  

7.决策后评估。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后评估。后评估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评估报告是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重新调整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要根据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确保决策内容依法合规

  

1.坚持权责法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必须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或者得到合法授权。要避免出现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越权决策、政府部门之间越权决策、行政机关越权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决策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情形。

  

2.确保内容合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应当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文件相抵触。引用依据时不得断章取义、随意理解;不得去条件、去背景,肆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引用已废止或者过期的依据。对创新事项决策,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3.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作出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决策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4.遵循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一般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以及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所普遍遵从的规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